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23條
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。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請求,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。

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,得為抗告。

證人所需之旅費,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