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21條
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,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。

但證人陳述畢後,審判長應命當事人入庭,告以陳述內容之要旨。

法院如認證人在特定旁聽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,得於其陳述時命該旁聽人 退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