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20條
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對於證人為必要之發問,或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。

前項之發問,亦得就證言信用之事項為之。

前二項之發問,與應證事實無關、重複發問、誘導發問、侮辱證人或有其 他不當情形,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。

關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,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