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3條
證人具結,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,其於訊問後具結者,應於結文內 記載係據實陳述,並均記載決無匿、飾、增、減,如有虛偽陳述,願受偽 證之處罰等語。

證人應朗讀結文,如不能朗讀者,由書記官朗讀,並說明其意義。

結文應命證人簽名,其不能簽名者,由書記官代書姓名,並記明其事由, 命證人蓋章或按指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