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1條
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、事實而拒絕證言,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 而仍拒絕證言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
前項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