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管轄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條
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,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。

前項情形,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,送交受移送之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