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管轄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-3條
其他法院將訴訟移送至普通法院者,依本法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。移送前 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。

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,其他法院未加徵收、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,普通法 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