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管轄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1-1條
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,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 影響。

訴訟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之法院者,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普通法院更 行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