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人證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9條
證人拒絕證言,應陳明拒絕之原因、事實,並釋明之。但法院酌量情形, 得令具結以代釋明。
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,毋庸於期日到場。
前項情形,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,通知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