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6條
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,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 ,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。

前項同意,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,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