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5條
遇證人不能到場,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,得就其所在訊問之。

證人須依據文書、資料為陳述,或依事件之性質、證人之狀況,經法院認 為適當者,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。

經兩造同意者,證人亦得於法院外以書狀為陳述。

依前二項為陳述後,如認證人之書狀陳述須加說明,或經當事人聲請對證 人為必要之發問者,法院仍得通知該證人到場陳述。

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,並經 法院認為適當者,得以該設備訊問之。

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,仍應具結,並將結文附於書狀,經公證人認證後提 出。其以科技設備為訊問者,亦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。

證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第二項、第三項及前項文書傳送於法 院,效力與提出文書同。

第五項證人訊問、第六項證人具結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