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人證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303條
證人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。

證人已受前項裁定,經再次通知,仍不到場者,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罰鍰,並得拘提之。

拘提證人,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;證人為現役軍人者,應 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。

處證人罰鍰之裁定,得為抗告;抗告中應停止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