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證據通則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7條
調查證據之結果,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。

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,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。但 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