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
證據通則
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95條
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,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 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之。
外國機關調查證據,雖違背該國法律,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,仍 有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