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起訴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60條
反訴之標的,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,不得提起。

反訴,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,不得提起。

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,法院得駁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