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起訴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51條
訴狀,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於被告。

前項送達,距言詞辯論之期日,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。但有急迫情形 者,不在此限。

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,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