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起訴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48條
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,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,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 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。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