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7條
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;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,由資深陪 席法官簽名,法官均不能簽名者,僅由書記官簽名,書記官不能簽名者, 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,並均應附記其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