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6條
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,應依聲 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,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。

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,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;如以異議為 不當,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