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14條
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,當場提出,經審 判長認為適當者,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,並於筆錄內記載其 事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