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208條
當事人欠缺陳述能力者,法院得禁止其陳述。

前項情形,除有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同時到場者外,應延展辯論期日;如 新期日到場之人再經禁止陳述者,得視同不到場。

前二項之規定,於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欠缺陳述能力者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