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99-1條
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,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,而其主張不明瞭或 不完足者,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。

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,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 義時,審判長應闡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