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言詞辯論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95-1條
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、業務秘密,經 當事人聲請,法院認為適當者,得不公開審判;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 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