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程序之停止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9條
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。但不變期間之進行,不受影響。

前項合意,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。

前條規定,除第一項但書外,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