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程序之停止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2條
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

前項規定,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。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,依其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