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程序之停止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2-2條
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,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 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,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 大不便者,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但兩造 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,不在此限。

法院為前項裁定前,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