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程序之停止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82-1條
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,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,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。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,由普通法院裁判之。

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,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。

第一項之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