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3-1條
訴訟文書,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;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:

一、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。

二、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。

前項傳送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