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51條
公示送達,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,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 告,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。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,應將該通 知書黏貼於公告處。

除前項規定外,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,公告於法院網站; 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