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2條
不能為送達者,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,提出於法院附卷,並繳 回應送達之文書。

法院書記官應將不能送達之事由,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