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送達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40條
送達,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,非經審判長或受 命法官、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,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 息日或日出前、日沒後為之。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許可,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