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當事人書狀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20條
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,他造得請求閱覽;所執原本未經提出 者,法院因他造之聲請,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,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。

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,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,並製作繕本或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