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當事人書狀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9條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 繕本或影本。
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