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救助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4條
經准予訴訟救助者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,第一審受 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之;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,並得向具保證書 人為強制執行。

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,徵收而無效果時,由國庫墊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