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救助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3條
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,法院應以裁定 撤銷救助,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。

前項裁定,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