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救助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10條
准予訴訟救助,於訴訟終結前,有下列各款之效力:

一、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。

二、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。

三、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,暫行免付酬金。

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,由國庫墊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