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救助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9條
聲請訴訟救助,應向受訴法院為之。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,並應陳明關於 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。

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。

前項釋明,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,出具保證書代之。保證 書內,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,代繳暫免之 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