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法  訴訟費用之擔保 ( 107 年 06 月 13 日)
第102條
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。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,不 在此限。

前項擔保,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。

應供擔保之原告,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,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 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