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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21條
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 法律。

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,依行為 地法;行為地不明者,依付款地法。

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,其方式依行為地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