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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債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20條
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 律。

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,依關係 最切之法律。

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,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,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 ,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。

第21條
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 法律。

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,依行為 地法;行為地不明者,依付款地法。

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,其方式依行為地法。

第22條
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,其成立及效力,依行為地法 ;行為地不明者,依付款地法。

第23條
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,依其事務管理地法。

第24條
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,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。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 發生者,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25條
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,依侵權行為地法。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, 依該法律。

第26條
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,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 ,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。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 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,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 ,依該法律:

一、損害發生地法。

二、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。

三、被害人之本國法。

第27條
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,其因此所生之 債,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。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, 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,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 之法律。

第28條
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、廣播、電視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,其 所生之債,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:

一、行為地法;行為地不明者,行為人之住所地法。

二、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,其損害發生地法。

三、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,其本國法。

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,係以出版、廣播、電視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 法為營業者,依其營業地法。

第29條
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,依保險契約所應 適用之法律。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,亦得 直接請求。

第30條
關於由第二十條至前條以外之法律事實而生之債,依事實發生地法。

第31條
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,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 國法律者,適用中華民國法律。

第32條
債權之讓與,對於債務人之效力,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。

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,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,依其 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33條
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,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 ,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,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 三人之效力,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34條
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,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 權利,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35條
數人負同一債務,而由部分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者,為清償之債務人對其 他債務人求償之權利,依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36條
請求權之消滅時效,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。

第37條
債之消滅,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