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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8條
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,在本人與相對人間,關於代 理權之有無、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,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 合意應適用之法律;無明示之合意者,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