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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7條
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 ,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;無明示之合意者,依與代理 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