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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6條
法律行為之方式,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。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 ,亦為有效;行為地不同時,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,皆為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