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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權利主體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2條
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,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 護、輔助宣告之原因者,得為監護、輔助宣告。

前項監護、輔助宣告,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