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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 權利主體 ( 99 年 05 月 26 日)
第10條
人之行為能力,依其本國法。

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,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。

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,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行為能力者,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,視為有行為能力。

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,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,不 適用前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