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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法律行為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1條
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,不在此限。

第72條
法律行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無效。

第73條
法律行為,不依法定方式者,無效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第74條
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

前項聲請,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