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  法律行為通則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74條
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。

前項聲請,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