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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占有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963-1條
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,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,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。

依前項規定,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,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