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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 動產質權 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93條
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拍賣質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 受清償。

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,準 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