'
民法
意思表示
( 104 年 06 月 10 日)
第87條
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但不得以其 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虛偽意思表示,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,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。